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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印发嘉兴市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三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 印发嘉兴市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开展学年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入驻项目遴选工作通知

各学院:

近年来,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下,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气氛渐浓,创新创业大学生群体不断壮大。为进一步培养创新创业生力军,推动创新创业成果转化,在校内增强大学生创业孵化与实践的集聚效应、规模效应和倍增效应,经研究,决定在本学期就业创业服务季中开展2016—2017学年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入驻项目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对象

已开展运营的创新创业项目和初创企业,且主要负责人(已注册项目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校本部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和毕业五年内的我校学生。

二、申请时间

9月21日—28日

三、入驻地点

(一)福建师范大学体育中心东南附属楼

(二)旗山校区学生公寓桂苑6号楼

(三)仓山校区14号楼

四、入驻政策

(一)创新创业园对入驻的"团队或企业,在入驻期内免费提供网络、空调、桌椅等基本办公设备,并免收房租、水电。

(二)创新创业园对入驻项目优先提供创业培训指导、配备创业导师等服务,并在申报其他创业支持项目时予以倾斜,进行重点扶持。

(三)学校对入驻的在校生项目,经考核合格的,每个项目奖励2000元。

五、入驻要求

(一)入驻项目团队与学校签署《福建师范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协议书》,入驻期限为一年。

(二)入驻项目团队需保证场地使用率。

(三)入驻项目团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可操作性强,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市场前景好,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且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

六、提交材料

(1)《福建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入驻项目申请表》(附件1)一式一份;

(2)项目计划书一式一份;

(3)项目使用创新创业园场地计划一式一份;

(4)项目简介(200字左右)和照片2-3张;

(5)项目指导教师推荐信;

(6)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专利、著作、政府批文、鉴定材料等其他佐证材料。

请各学院汇总申请项目并初审合格后,于9月28日前送交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电子文档发送到fjnucy@163.com。联系人:范宇鹏,联系电话:0591-22867268

七、遴选方式

学校将组织创业导师对各申请项目的材料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将获得入驻资格。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入驻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已完成工商注册的项目;之前已入驻学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运行良好的项目;获得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比赛的项目。

本次活动作为就业创业季组成部分,对活跃校园创新创业气氛有着重要意义,请各学院广泛宣传有关政策,动员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积极申报,引领校园创新创业新风。

第二篇: 印发嘉兴市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常州认定首批3家创业园 大学生享三大优惠政策

“不到半年的时间,我感觉到创业园给我的帮助真的很大,不仅在政策上给予了我们2年50平米免租金的优惠,更主要的是提供了很多创业指导和项目申报的综合性业务服务,我们公司的发展更加顺利了。”今年上半年,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的王辉带着他刚刚创立的“常州感动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搬进了钟楼科技创业园,半年来,他对创业园为他公司发展提供的各种便利和优惠感触颇深。

其实王辉并不是第一个享受到大学生创业园各方面优惠和便利的大学生。据了解,目前钟楼科技创业园共有在孵企业95家,其中大学生创业企业达到80家,从业人员1700余名。而创业园的规模还在不断扩大,未来将形成总建筑面积85万平方米,入园企业超1000家,营业收入超250亿元,园区科研及从业人员超过2万名,税收超10亿元的综合科技产业园。届时,创业园将再腾出5000平米孵化场地,通过规划指导、文化指导、典型向导,构建服务和保障体系,全方位更大力度的带动和扶持更多的大学生前来创业。日前,常州钟楼科技创业园(常州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连同常州市龙城学生创业科技孵化园、常州龙琥大学生创业基地(常州龙琥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共3家单位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式认定为首批“常州市大学生创业园”。

常州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入驻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的大学生创业者可享受三大优惠政策。第一是场地优惠,新办的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入驻市级大学生创业园,两年内可按规定免费使用由创业园提供的20-50平方米的经营场地;第二是专项资助,市人社局通过跟踪评估,对入驻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后正常运营1年以上、发展前景较好的.创业项目,经认定可给予10-30万元的专项资助;第三是创业服务,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将对入驻园区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创业培(实)训、创业孵化、开业指导、融资服务、人力资源及商务代理、法律援助等“一条龙”、“一站式”服务。

链接:

1.符合哪些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可以入驻大学生创业园?

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在常州市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大学生创办的企业必须由大学生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所创办的企业和项目具有明确创业意向和创业方案,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拥有各类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项目。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含学士)的留学人员毕业五年内在常州市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享受同等待遇。毕业五年内的高技能人才在常州市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享受同等待遇。

2.哪些机构可以申请“常州市大学生创业园”?

在常州市范围内各类新建或已建的创业中心、高新技术园区、软件园、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同时还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达到不同性质创业园所要求的面积;(2)具有专业化管理服务机构和专门的服务场所;(3)对大学生创业项目进行论证、评估、认定和跟踪服务;(4)对新办的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入驻企业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保障;(5)具有一定的孵化规模,入驻实体不少于30个,其中初始创业的大学生占30%以上,当年新入驻实体中初始创业的大学生占50%以上。详细可点击常州创业公共服务网(cy.czhrss.gov.cn/)查询。

第三篇: 印发嘉兴市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嘉兴市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

现将《嘉兴市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引导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91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3〕11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大学生创业园是指以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结合当地产业优势和经济发展需要,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具备形成企业创办、成长、出园、滚动孵化功能的创业园区。

第三条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产业优势,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各类市场、闲置厂房和办公楼等资源,采取建立“区中园”、“园中园”、“场中园”、“厂中园”、“校中园”等多种方式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建立政策扶持、创业平台、创业培(实)训、创业服务“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促进大学生创业就业。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市场主体”作用,做好大学生创业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大学生创业园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努力为入园的创业实体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和高质量的企业孵化服务,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措施,促进入园创业实体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大学生创业园认定基本条件

1.具有自身特点的园区定位。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有明确的园区发展规划,能够形成园区主导产业,并带动一批与主导产业相关实体共同发展;

2.有相对独立的园区空间。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生产经营场地,基础设施完善,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即入即开”的条件;

3.有专门的园区管理服务机构。大学生创业园设立创业服务中心,有至少2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4.有配套的.创业服务功能。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有条件的可建立网络信息服务平台,能为创业者提供政策、法律、技术、项目、管理等咨询服务;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与入驻创业实体签订书面协议,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优质服务,具有大学生创业孵化功能。入园创业实体的成功率(稳定经营期在6个月以上)达70%以上;

6.有具体的创业就业优惠措施。设有提供给入驻创业大学生实体的房租补贴、经营场地补贴、水电费补贴等创业资助和补贴项目,积极帮助创业实体申报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等扶持政策措施;

7.有一定数量的大学生创业实体。创业实体具有独立营业执照,其中入驻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实体(大学生自创实体或大学生出资比例不低于30%的合作创办实体)数量应达到全园的50%以上;用于大学生创业实体的场地面积占全园的60%以上;创业实体吸纳大学生从业人员占实体总人数的30%以上。创业实体产业特色鲜明,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

第六条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类型标准

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大学生创业园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场型大学生创业园,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主要从事批发零售、现代物流、小型加工等创业项目。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40家以上,创业带动就业比例达到1:5以上。

2.楼宇型大学生创业园,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主要从事文化传媒、商贸服务、电子商务、创意设计等创业项目。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10家以上,创业带动就业比例达到1:10以上。

3.门面型大学生创业园,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至少由30个独立门面集中组成,主要从事经营、销售、服务类等创业项目。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15家以上,创业带动就业比例达到1:5以上。

4.厂区型大学生创业园,新建或利用较大规模旧厂房改造或在各类园区中建设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以培育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小企业为主,主要从事各类产品配套加工等创业项目。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5家以上,创业带动就业比例达到1:20以上。

5.现代农业型大学生创业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00亩,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3家以上。主要从事农家乐、现代休闲观光农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经纪中介组织、网络销售各类农产品等涉农第三产业生产经营活动。创业成功并初具规模,收入稳定,引领带动区域现代农业发展能力较强,创业带动就业比例达到1:10以上。

6.校园型大学生创业园,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创业平台。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15家以上,创业带动就业比例达到1:3以上。

7.其他类型的大学生创业园,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为大学生提供各类创业平台。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10家以上,创业带动就业比例达到1:10以上。

第三章申报认定程序

第七条申报对象。在嘉兴市范围内各类新经济园、市镇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市场、企业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等。

第八条认定程序。嘉兴市大学生创业园按照申报、初审、审核、评估、公示、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有意向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单位也可通过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网上办事大厅。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嘉兴市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申报表》(附件1);

2.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和发展报告。内容包括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基本情况,创业服务和孵化服务情况,管理制度,入驻企业发展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3.大学生创业园经营资质及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4.大学生创业园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外聘专家等情况;

5.《嘉兴市大学生创业园入驻实体情况汇总表》(附件2);

6.《嘉兴市大学生创业园入驻实体安置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3)。

(二)初审。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对申报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现场审查核对,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将相关纸质材料报市人力社保局,并在市人力社保部门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

(三)审核评估。市人力社保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提出审核评估意见。

(四)公示。对拟认定的嘉兴市大学生创业园进行公示。

(五)认定。市人力社保局将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嘉兴市大学生创业园,报市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发文公布。

第四章考核管理与专项扶持

第九条市人力社保局每两年对嘉兴市大学生创业园进行一次考核,考核采用书面自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标的,取消其嘉兴市大学生创业园的资格。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其嘉兴市大学生创业园的资格:

(一)大学生创业园违规经营,或允许园区内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的;

(二)大学生创业园被园区内创业实体投诉查实三次以上,仍不及时整改的;

(三)不能为创业实体提供有效的创业服务,或不能提供、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的;

(四)大学生创业实体当年度成功率低于70%的;

(五)其他应予取消资格的事项。

第十一条嘉兴市大学生创业园扶持政策

(一)认定的“嘉兴市大学生创业园”享受“嘉兴市创业基地”的有关扶持政策;

(二)对符合条件的入园大学生创业企业可享受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一次性创业补助、创业场地租金补贴、人才公寓租金补助等相关创业优惠政策;

(三)对认定为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园的,其多层标准厂房的租赁收入及占地,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地可根据大学生创业园内创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种子资金资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嘉兴市大学生创业园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三条本办法有关经费补助标准适用于市本级,所需经费按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原则列支,具体按《嘉兴市本级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各县(市)及嘉兴港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补助标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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